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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也会走上上访之路,而且是下跪求助———他的女儿突然坠楼身亡,他认为女儿是被人杀害,但警方认为是自杀。5月2日,柳乃华在微博上揭露此事。办案民警介绍,初步侦查的确是自杀,目前仍在进一步核查。女子凌晨坠楼身亡柳乃华告诉羊城晚报记者,自己女儿叫柳镠,今年23岁。还在福州读中专时,认识了比她大一岁的余汀,后来两人一起来到厦门,女儿在厦门一家茶叶店工作,余汀没有工作。随着深入交往,女儿发现余汀生活不检点,还让自己染上性病,去年11月两人决定分手。厦门市思明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吴振华介绍,柳镠坠楼身亡后,余汀告诉警方,柳镠多次治性病,没治好,找过他,两人为此吵过几次架。柳乃华说,女儿曾在网上公布余汀的各种丑行,余汀要求他们不要公布。柳乃华说,他们调查发现,4月18日下午5时多,余汀还来到女儿居所,两人有发生争吵,随后,余汀离开。19日凌晨3时,柳镠来到约6公里外的余汀居所,“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吵。”余汀当晚居住在一个酒店式公寓的16楼,为两房一厅居室。据介绍,在柳镠到来之前,余汀居所里来了一些男女青年。警方的调查也显示,房间十分凌乱,地上有很多啤酒瓶子。凌晨5时左右,柳镠坠楼身亡。柳乃华事后找到最先报警的小区保安,保安告诉他,柳镠坠楼后,余汀跑下来,翻了一下尸体,看没动静,就往外面走,走到门口就疯狂跑。警方证实,余汀随后跑到70多公里外的晋江,上午9时许拨打晋江市110报警,当地警方让他直接向厦门报警。11时,余汀又赶回厦门,接受警方调查。局长爸爸下跪求助在接受警方询问时,余汀说,凌晨3时,柳镠到他家两人开始吵起来,正吵着,突然柳镠就爬到窗子上跳下去了。接到噩耗,立即赶到现场的柳乃华,作为一名老信访局长, 很快发现了疑点:柳镠坠楼身亡,身为前男友,余汀看她死了,没有拨打110、120,直接逃到几十公里外的晋江,“心里没鬼,为什么要跑?”余汀手部有伤痕,被子上有血迹,为什么遗留在事发房间的小刀却没有任何指纹?女儿坠楼,她生前3天的QQ聊天记录全部被删,怎么回事?更让柳乃华生疑的是,当晚余汀等人喝了很多啤酒,墙上、地面留有很多泼洒啤酒留下的湿痕,为什么女儿跳楼的那个窗户却干干净净,一点啤酒痕迹都没有?是不是有人刻意清洗了某些痕迹?女儿放在袋子里的钱包,为何会在外面?柳乃华说,事发前两人发生过激烈争斗,为什么不会是受酒精刺激,余汀将女儿推下去的?不过,警方经过询问余汀,认为柳镠是自杀,不是余汀推下去的,很快就将余汀放了。柳乃华等人对此很不满,最后到厦门市政府等单位下跪上访,“反映女儿冤死”。办案民警介绍,余汀说,事发偶然,他太害怕,就跑了,后来觉得不对,又回来了。警方说,对事发现场留下的血迹等,将进一步化验。对于柳镠是怎么掉下去的,掉下去之前究竟发生了什么,警方仍在调查。对于这个结论,柳乃华并不满意,5月2日,他在微博上贴出在政府门口下跪的照片,“我下跪上访,只求为23岁的女儿讨回公道!”柳乃华发的这则微博很快引起网友关注。网友们除了对警方处理的质疑外,更感慨:信访局长都要下跪上访,相关部门应该深思。
羊城晚报讯 记者李晓莉报道:“佳洁士牙膏竟是各种废料但不含氟!”日前,这样一条微博在网上疯传。5月2日一早,佳洁士在官方微博上回应称,“我们在华销售牙膏以氟化物为防蛀有效成分,产品出厂前均经严格测试”。 记者找到了这条消息的源头———4月29日深夜,一名叫“evayi-cat”的网友发布微博:“某工业企业CEO说,他们一家从美国搬来上海后,女儿抱怨佳洁士牙膏 味道不对 ,他把牙膏拿去自己的试验室化验,结果是,里面竟然连氟的成分都没有,尽是各种工业废料。” 含氟牙膏是指含有氟化物的牙膏。据资料显示,科学家认为氟化物能有效预防龋齿。化学博士郭宇波向记者分析指出:“是否含氟,其实并非牙膏好坏指标。实际上,无氟、无硫酸盐、无防腐剂、无色素添加的天然原料牙膏在国外也炙手可热。” 就在“佳洁士牙膏不含氟”这条微博被疯狂转发后,4月30日,网友“evayicat”又连发4条微博称,自己毫无兴趣参加商战,此前称佳洁士不含氟的微博只是为给亲友提个醒,并再三指出“(写微博)初衷只是气不过,为中国消费者不平!” 5月2日,佳洁士官方微博连发5条微博声明,称“佳洁士秉承全球一致质量标准,符合各国法规。我们在华销售牙膏以氟化物为防蛀有效成分,产品出厂前均经严格测试,安全有效并符合牙膏国标GB8372。” 与此同时,佳洁士还挂出了2011年10月28日国家轻工业牙膏蜡制品质量监督监测中心的《监测报告》,是对一款“佳洁士清新青柠香型防蛀牙膏”进行检测,其中“总氟量”一项,标注为“0.11%”,在国家规定的“0.05-0.15%”范围内,而其儿童牙膏内不含氟,也在国家规定的“0.05-0.11%”范围内。 “国内外产品口味不一样并不是一件奇怪的事情。”一位长期从事日化行业的专家指出:“尤其是日化行业,一来是要针对不同肤质、牙齿类型的消费者的要求,二来是大家的口感不一样。”但也有行业内人士指出:“由于各地区的原材料来源不同,即便是大品牌的同款产品,也会有差别。”
国际在线专稿:据《印度时报》5月2日报道,巴基斯坦一个亲塔利班伊斯兰政党的1500多名支持者5月2日在巴基斯坦西南部城市奎达市(Quetta)举行抗议集会,谴责美国杀死基地组织前领导人本·拉登(Osama bin Laden)。巴基斯坦伊斯兰政党Jamiat-e-Ulema Pakistan Party的1500多名支持者举行了抗议集会,焚烧美国国旗。该党发言人阿卜杜拉·萨塔尔·切斯蒂(Abdul Sattar Chisti)说,他们还向数百名穷人发放了免费食物。2011年5月2日,美军特种部队在事先未通知巴基斯坦政府的情况下越境击毙了藏身于巴境内的基地组织领导人本·拉登,巴基斯坦方面对美军的做法表示强烈不满。一年过去了,巴美关系依然处于冰点。 (国际在线专稿 沈姝华)
图为胡彦林在办公室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近日,记者走进胡彦林的办公室,他正在看书,身后一排书柜里,摆满了法律的“大部头”。海军原政委胡彦林,现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自从2008年我来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以来,每天都在看法律书籍,思索研读一些法律问题,也经常到各地去调研。”胡彦林笑着说。胡彦林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里唯一一名来自军队的委员。他说,他现在最关注的是军事立法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军事法律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军事立法,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胡彦林认为。截至今年4月底,我国现行有效的军事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8件。“这些法律法规,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推进军事斗争准备、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和推进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胡彦林说。据统计,十一届全国人大以来,制定和修改了5部军事法律:制定了人民武装警察法、国防动员法、军人保险法,修改了预备役军官法和兵役法。作为这些法律制定和修改的亲历者,胡彦林说:“十一届全国人大期间,我国军事立法建设取得了历史性进步,出台和修改如此多的法律,是往届人大所没有的。”胡彦林担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近五年来,数十次参加立法调研和一些法律草案和有关法律问题决定案的审议工作,深知每部法律制定与修改的过程。“国防动员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了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衔接问题,使国防动员体系的应急功能很好的与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契合。预备役军官法、兵役法的修改、军人保险法的制定都很好地与国防法、社会保险法衔接起来。”胡彦林说,军事立法既要与国家法律法规相统一,又要从军队建设实际出发,切实反映和体现军队建设的特殊要求。谈及军事立法的特点,胡彦林认为,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是军事立法建设不断适应时代发展、实现历史进步的根本保证,也是军事立法建设继往开来、蓬勃发展的力量源泉。作为军人,胡彦林特别强调,军事立法必须坚持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我军建军的根本原则,是人民军队的军魂。军事立法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从法律和制度上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党对军队绝对领导这一根本原则,这是我军军事法制建设必须始终坚持的党性原则和政治品格。胡彦林介绍,当前,我国军事立法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新要求还不相完全符合,特别是在新形势下,随着国内外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和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军事立法在巩固国家政权、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推进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地位越来越突出,进一步加强军事立法显得更加重要。1982年宪法,第一次从国家根本制度的层面,明确了武装力量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和基本活动准则,奠定了国防和军队建设法制化的宪政基石。1997年国防法公布施行,确立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发展提供了基本依据,标志着国防和军队建设全面步入法制化轨道。“在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的一些领域我国仍处于缺法、法陈的状态,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军事立法的力度。进一步加强军事立法是巩固国防和军队建设法制化根基的需要。”胡彦林说。据悉,1991年,中央军委将依法治军确立为军队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依法治军作为军队建设的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和长期性工作,日益受到全军各级党委、首长和机关的重视,摆上重要工作日程。1997年国防法将依法治军、科学管理作为我军建设和管理的根本模式。2004年中央军委进一步强调,要把依照法规制度指导和开展工作作为我军基本的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时任海军政委的胡彦林经历了这一切:“我有幸经历了这些,也从中深切感受到,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官兵依法履职的局面在部队已经形成,所以现在更需要法律来支撑。进一步加强军事立法是巩强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根本原则的需要,也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军方针的需要。”面对新世纪新阶段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面对军队建设、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应该怎样切实加强军事立法工作?对此,胡彦林进行了深深地思考。胡彦林认为,当前,有一些重要的军事立法项目亟待展开:需要对军事设施保护法进行修改。胡彦林调研中发现,近些年来,军事设施遭破坏的现象日趋严重,军事设施保护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军事设施保护法颁布近20年,现行法律的许多规定已不能有效调整规范新形势下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亟需作出调整修改,进一步完善军事设施保护措施,细化相关责任和奖惩规定,纠正和遏制因行政违法违规危害军事设施的问题,促进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需要制定国防交通法。胡彦林说,制定国防交通法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国防交通建设,确保有效维护国防安全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迫切需要,是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统筹兼顾,促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此法主要要明确国防交通保障的方针、原则和国防交通管理体制,规定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在国防交通建设与管理中的权利义务,规范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保障力量动员、应急保障、物资储备、教育科研等方面的相关制度。“这部法律对于提高我国国防潜力、提升我军核心战斗力、确保顺利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需要加快军队境外和平行动法的立法工作。胡彦林介绍,随着我军执行维和任务不断增多的实际,以及联合军演、打击海盗的需要,需要尽快对我军队跨出国境后执行联合军演、反恐、维和、打击海盗、护渔护航、灾害救援等和平行动时的法律地位、使用武力规则、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为我军境外执行和平行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需要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办法进行修改。“修改主要是需要解决部队各级在选举中重复环节过多,程序过于复杂,代表辞职程序不明确,代表罢免程序难落实等问题。”胡彦林坦言,现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是1981年制定的,在1996年作了修订,一些内容与新形势下军队开展选举工作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也与2010年修改后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不尽一致,亟需修改完善。胡彦林表示,开创军事立法建设的新局面,主要在几个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需要在进一步尊重和研究军事发展的客观规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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